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文化局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原新北街)129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四、咨询电话:0312-5052610 五、办理时限:60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申办材料:1、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5、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及平面图(舞台要10平方米以上、高70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6、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意见书;7、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 八、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向保定市文化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3、市文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表》;4、市文化局在收到《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人联系安排审核演出场所;审核场地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5、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持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九、收费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7月26日文化部令第2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