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21001 |
对未依法安置退役士兵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罚 |
市人民政府 |
安置办公室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2014年1月21日)第三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企业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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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21002 |
对行政区域界线违法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区划地名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自然人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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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21003 |
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区划地名处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2010年11月3日发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 |
违反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自然人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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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21004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社会团体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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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21005 |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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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21006 |
违反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违反基金会登记管理规定的非公募基金会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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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26001 |
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10号)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第十条。 |
公民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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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26002 |
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 |
市民政局 |
莲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处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确定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通知》
(冀民[2017]12号) |
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当事人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省厅下放 |
行政监督 |
128001 |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监督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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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128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监督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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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128003 |
对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的监督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
非公募基金会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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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128004 |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 |
市民政局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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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
民办养老机构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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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129001 |
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伤残等级申报 |
市民政局 |
优抚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第34号令)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
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
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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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129002 |
评定(追认)烈士审核 |
市民政局 |
优抚处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八条、第九条。 |
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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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129003 |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
市民政局 |
区划地名处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 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第十三条。 |
行政机关、企业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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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129004 |
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 |
市民政局 |
军休处 |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3]104号) 省厅决定下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管理权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由设区市民政局自行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市政〔2010〕9号)二(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市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受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
军休干部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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